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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志杰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志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464号罪犯孙志杰,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2006)金中刑一初字第1号���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志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孙志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6年8月21日以(2006)浙刑一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5日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11年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志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志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六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志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志杰准予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至2027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