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4、255、256、257、258、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军、夏同记等与李军、夏敬淑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军,夏同记,夏文章,魏礼洲,魏宏云,张玉侠,王丙仓,夏同信,高敏,夏春菊,李军,夏敬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财保230、251、252、253、254、255、256、257、258、259号申请人:王军,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人:夏同记,男,195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人:夏文章,男,195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人:魏礼洲,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人:魏宏云,女,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人:张玉侠,女,196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人:王丙仓,男,196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人:夏同信,男,1938年2月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人:高敏,女,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人:夏春菊,女,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以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夏同富,睢宁县芸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军(又名李二华),男,196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夏敬淑,女,196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系被申请人李军之妻。王军、夏同记、夏文章、魏礼洲、魏宏云、张玉侠、王丙仓、夏同信、高敏、夏春菊与李军、夏敬淑民间借贷纠纷十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登记于被申请人李军、夏敬淑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市高新区浒关镇长江花园1区19幢102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5000927号]进行查封,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军、夏同记、夏文章、魏礼洲、魏宏云、张玉侠、王丙仓、夏同信、高敏、夏春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李军、夏敬淑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市高新区浒关镇长江花园1区19幢102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500092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李军、夏敬淑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