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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许金华、左俊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华,左俊喜,曹彦军,曹书卫,倪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金华,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申请执行人:左俊喜,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曹彦军,男,200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曹书卫,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倪桂云,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申请执行人许金华、左俊喜与被执行人曹彦军、曹书卫、倪桂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冀1128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金华、左俊喜于2017年4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彦军、曹书卫、倪桂云给付人民币254149.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712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申报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因被执行人迁移新址不明退回,过后驾车前往村庄查找未果,于2017年5月14日通过公告形式送达以上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4月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倪桂云名下有银行存款2788.17元,已划拨。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曾到被执行人曹彦军、曹书卫户籍所在地阜城县××北××曹村村民委员会,倪桂云户籍所在地阜城县××张龙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彦军、曹书卫、倪桂云的下落,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曹彦军、曹书卫、倪桂云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经传唤申请执行人许金华、左俊喜到庭接受询问,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曹彦军、曹书卫、倪桂云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曹彦军、曹书卫、倪桂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许金华、左俊喜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51361.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