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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3执1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1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户籍地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内0203执13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产,因该房产已被另案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向宇审判员  裴向东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