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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新疆伟豪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新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伟豪商贸有限公司,李新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464号原告:新疆伟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2261号荷兰小镇商住小区5A栋商铺5号。法定代表人:杨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男,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中路博瑞新村H17-2-1601。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新闻,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个体,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城厢李庄村代楼*组***号。原告新疆伟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伟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25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9.62元,以及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49.62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89.62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郑宝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