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宋旭光与刘泽民确认合同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旭光,刘泽民,张金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285号原告:宋旭光,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亮,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泽民,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金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旭光诉被告刘泽民、第三人张金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旭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旭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旭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旭光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