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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瑞艾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瑞艾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异37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陕西瑞艾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梁曼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有利,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王泽聚,该公司董事长。陕西瑞艾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瑞艾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6)宁02执113号不予恢复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陕西瑞艾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称,异议人完全履行了和解协议,被异议人没有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而违约。综上,请求撤销(2016)宁02执113号不予恢复执行通知书,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称,该公司在未收到陕西瑞艾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20131182号合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25日向其支付490万元,对方交付的货物实物与合同约定不符,缺少关键部件。同时,对方还拒绝提供该批货物发票。造成双方协议无法顺利履行。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2016)宁02执113号陕西瑞艾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陕西瑞艾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同时,异议人陕西瑞艾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及账户进行解封。依据陕西瑞艾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宁02执113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另查明,双方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四、甲方收到200万元后10日内,将哈密大南湖货物即:20131182号买卖合同所签订的所有货物交付至大武口,验货合格后,甲方负责送到;五、乙方在3日内完成对甲方交付货物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并收到乙方开具的20131182号合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乙方于当日内支付650万元给甲方……”2017年1月18日,被执行人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给异议人陕西瑞艾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00万元;2017年1月25日,被执行人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给异议人陕西瑞艾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490万元。大部分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由于异议人陕西瑞艾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拒不提供和解协议中明确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剩余款项未能支付。本院认为,执行和解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绝大部分的付款义务,但异议人拒不提供和解协议中明确的增值税发票,不能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导致被执行人没有支付全部案款的责任应由异议人承担,异议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瑞艾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 敏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闫文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季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