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和白芳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白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355号原告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同偕,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洁,男,陕西李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和白芳,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原告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和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和白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和白芳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和白芳的起诉。审判长 杨富明审判员 王建宏审判员 李淑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煜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