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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鲍志强申请执行钢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志强,钢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鲍志强,男,1986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钢巴特尔,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503号鲍志强申请执行钢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钢巴特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钢巴特尔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拉坦额莫勒信用社开户的存款账户,申请执行标的款将从该账户中扣留,直至履行完毕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