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6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彦与吴成、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吴成,冯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367号原告:王彦,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女,系崇州市怀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成,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冯萍,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王彦与被告吴成、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彦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彦负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 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