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3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梅与安徽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安徽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220号原告:陈梅,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9736848Q。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梅与被告安徽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房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