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恢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蒋卫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军,蒋卫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恢377号申请执行人:孙红军。被执行人:蒋卫琴(蒋卫勤)。申请执行人孙红军与被执行人蒋卫琴(蒋卫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孙红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后民初字第2017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束文辉审判员 沙军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