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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5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戴庆俦、曾卓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庆俦,曾卓瑜,潘光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5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庆俦,男,汉族,1960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元斌,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浩明,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卓瑜,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思源,广东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惠,广东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潘光居,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戴庆俦因与被上诉人曾卓瑜及原审被告潘光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19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上诉人戴庆俦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庆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丽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