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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7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琴香、刘强与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琴香,刘强,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7653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郭琴香,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原告(反诉被告):刘强,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反诉原告):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60号恒大城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赖立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昭,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郭琴香、刘强(以下简称两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被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诉按原告(反诉被告)郭琴香自动撤诉处理;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6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郭琴香、刘强负担;本案反诉费25元,由被告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审 判 员  刘大川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