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字第10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德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德智,李中军,张士华,张同圣,赵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050-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齐鲁大街215号。被执行人:赵德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中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士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同圣,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德民,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齐晏商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德智的房产拆迁补偿款伍万元及安置房,查封期间不得领取、支付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