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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7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242号之一原告: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街文安里8-4-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714989036。法定代表人:孙淑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树海,男,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任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 璐审 判 员  曾小雷人民陪审员  朱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金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