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继友诉被告闫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有,闫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624号原告王继有,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张闻欣,河北张闻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永新,52岁,住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了原告王继友与被告闫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范俊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800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5年原、被告合伙承包建设京城高速闫营子服务区。工程结束后,所有机器设备等均归被告,被告同意给原告80000.00元,2015年9月10日打借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芷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