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18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成某与上海通飞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上海通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18901号原告:成某,女,1982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通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季贵荣,上海通飞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成某诉被告上海通飞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原告提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至劳动合同终止时的诉讼请求,已达成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就此,双方的争议事实已不复存在。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判员 邹靖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