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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段继春与武宗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继春,武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1执30号申请执行人:段继春,男,汉族,住新乡县。被执行人:武宗春,男,汉族,住新乡县。关于段继春申请执行武宗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新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产性权利、动产和不动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当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721执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斌审判员 李小圣审判员 马祥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