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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6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拓邦胶粘科技有限公司、自贡金汇科技有限公司、徐勇、邱开平、李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拓邦胶粘科技有限公司,自贡金汇科技有限公司,徐勇,邱开平,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6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剑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拓邦胶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徐勇。被执行人自贡金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徐勇。被执行人徐勇,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邱开平,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霞,女,1970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拓邦胶粘科技有限公司、自贡金汇科技有限公司、徐勇、邱开平、李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拓邦胶粘科技有限公司、自贡金汇科技有限公司、徐勇、邱开平、李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川030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拓邦胶粘科技有限公司、自贡金汇科技有限公司、徐勇、邱开平、李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XX在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顺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