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送(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李端元、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李端元,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314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61号。负责人:邹立宏,行长。被申请人:李端元。被申请人: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太平,经理。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申请人李端元、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端元名下位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华山村二十四组佰利花园(国泰综合楼)二单元2301号房屋(保全金额20万元)。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就上述保全已提供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端元名下位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华山村二十四组佰利花园(国泰综合楼)二单元2301号房屋(保全金额20万元)。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三年。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