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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4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皇木云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木云,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4993号原告:皇木云,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被告:王海军,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原告皇木云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皇木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海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承诺1个月归还,并出具借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没有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被告王海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8日,被告王海军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皇木云现金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此借款保证一个月之内还清,如不还清负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王海军,2017年5月8日,证明人刘新杰。”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海军向原告皇木云借款110000元,有被告王海军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皇木云要求被告王海军偿还借款11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就此借贷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军偿还原告皇木云借款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皇木云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王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胜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