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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397号原告董某,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段某,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7年8月3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自愿撤回起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廷峰审 判 员  李丽果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子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