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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建镇与林志文、林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镇,林志文,林金兰,林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3075号原告:杨建镇,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林志文,男,200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金兰,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志杰,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杨建镇与被告林志文、林金兰、林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杨建镇诉称,2017年5月,林志文因经济周转困难还信用卡为由分2次向杨建镇借款,累计2950元,约定每月利息为总额的3%,并立下借条承诺约定于2017年6月16日前还清,如有违约每月支付违约金分别为900元、900元,共计1800元给杨建镇。期限届满后,杨建镇多次向林志文等催讨,林志文等不接电话,不回微信,迟延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杨建镇提供的2017年5月25日《借条》约定“纠纷交由莆田市城厢区监察大队投诉或劳动局仲裁,或者城厢区法院管辖。”、“期间若产生纠纷交由荔城法院管辖”;2017年5月27日《借条》约定“纠纷交由莆田市城厢区监察大队投诉或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者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或向荔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对管辖的约定均属约定不明。且杨建镇、林志文、林金兰、林志杰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杨建镇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辖区系与双方的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林金文、林金兰、林志杰住所地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朱秋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晶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