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与孙某某、赵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孙某某,赵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889号原告: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高新工业园区598号。法定代表人:程晓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某某(又名孙某某),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1号楼2门3号。被告:赵某某,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系被告孙某某丈夫。被告:张某,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农行分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赵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以已与三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日向原告下发交费通知书,原告在七日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法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娟峰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武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