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魏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92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超,女,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7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辩护人孙娜,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超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魏超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旺大街与枣园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魏超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69.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超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超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魏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向法庭表示认罪认罚,且已缴纳罚金。辩护人孙娜出庭为被告人魏超进行了辩护,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超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超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缴纳罚金,可对其再从宽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春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