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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6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刘广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刘广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196号原告:张建明,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鑫,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张建明与被告刘广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建明负担。审判员  高振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