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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雅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雅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277号申请人郑雅楠,男,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张瑞卿,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芳,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负责人王建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圣霞,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郑雅楠诉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雅楠诉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号已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申请人协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人郑雅楠车辆损失费、拆检费、估价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700元,于2017年9月1日前履行完毕。二、申请人郑雅楠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慧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