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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徐磊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徐磊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1921号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徐瑞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凤超,女。被告:徐磊,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慧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金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