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李雪峰、沈建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雪峰,男,汉族,1977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沈建国,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吴江市。申请执行人李雪峰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建国支付欠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47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建国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未发现不动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仅发现其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E×××××机动车一辆,本院已进行了查封,但因该机动车暂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沈建国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的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也不申报财产,因此,我院向被执行人沈建国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沈建国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我院已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7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