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0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楚雄市鹿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楚雄昊元工贸有限公司、云南利通天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雄市鹿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楚雄昊元工贸有限公司,云南利通天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莉,何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169号申请人楚雄市鹿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云南楚雄昊元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云南利通天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代莉,女,1977年7月14日生。被申请人何光平,男,1974年2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楚雄市鹿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与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楚雄昊元工贸有限公司、云南利通天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780256元(含执行申请费39805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控平台等执行联动机制,本院已查控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存款余额几元至几十元不等,所有账户总共没有10000元存款),同时查封被登记在执行人代莉、何光平名下的房产,同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代莉、何光平名下的财产在银行设置有抵押权项,且被查封房产存在租赁关系,抵押权人、承租方、被执行人代莉、何光平各方已好协商如何履行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了解案件执行进展后,同意法院将案件暂作程序终结处理,但要求必须继续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