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748号申请执行人: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灿,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焕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郑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名下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始至2020年月日止。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虎审判员 马 刚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科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