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曾宪章与刘晓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章,刘晓琴,武汉仁和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466号原告:曾宪章,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刘晓琴,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第三人:武汉仁和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阳区七里庙七里青川1**幢1层7号商网。法定代表人:肖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曾宪章与被告刘晓琴及第三人武汉仁和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宪章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宪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85元由原告曾宪章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戴 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秋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