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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李凤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李凤生,李双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系全鑫典当行董事长。地址: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A10栋1-2号。被执行人李凤生,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双莲,女,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杨禹琴与被执行人连海福、黄新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连海福、黄新秀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