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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0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0584薛业可与左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业可,左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584号原告:薛业可,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左明明,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原告薛业可与被告左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薛业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业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薛业可负担。审判员  柴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婷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