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0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0584薛业可与左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业可,左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584号原告:薛业可,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左明明,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原告薛业可与被告左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薛业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业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薛业可负担。审判员 柴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婷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