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3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某1与曹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707号原告:曹某1,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成,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2,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曹某1与被告曹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曹某1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曹某1负担。审判员 季加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虹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