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任乾梁、邵百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乾梁,邵百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317号申请人:任乾梁,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章剑勇、陈旭红,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邵百炎,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乾梁诉被申请人邵百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乾梁于2017年08月0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邵百炎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邵百炎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