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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惠水县万润包装有限公司、砚山县光明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水县万润包装有限公司,砚山县光明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水县万润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水县长田乡长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697528816G。法定代表人:廖善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开,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砚山县光明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顶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787372245U。法定代表人:陈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明,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晓东,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师。上诉人惠水县万润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砚山县光明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惠水县万润包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天才审判员  蔡云飞审判员  陈福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才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