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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水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水莲,高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民初372号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系该公司董事会长。被申请人:汪水莲,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户籍地住江西省广昌县。被申请人:高文,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户籍地江西省广昌县。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汪水莲、高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12,082.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水莲、高文价值人民币312,082.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夏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金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