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永田、刘永卫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田,刘永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财保149号申请人张永田,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申请人刘永卫,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申请人张永田于二○一七年八月三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永卫驾驶的车牌号冀A×××××轿车一辆(保全标的1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5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永卫驾驶的车牌号冀A×××××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雪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梦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