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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0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名安与中山市奥闻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名安,中山市奥闻家具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10518号原告:陈名安,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奥闻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七村坑冲横巷12号后C区厂房。主要负责人:戴建兴。原告陈名安与被告中山市奥闻家具厂(以下简称奥闻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名安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闻家具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名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份至2017年3月份的工资差额38360元。庭审中原告陈名安明确计算工资差额的时间为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做刮磨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4月10日,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被告解雇原告时,曾与原告核对确认拖欠原告2016年6月份至2017年3月份的工资差额为38360元,被告到目前还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经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其义务,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奥闻家具厂未作答辩。原告陈名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奥闻家具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依据原告陈名安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陈名安述称,其于2015年6月1日入职奥闻家具厂,做刮磨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4月10日闻家具厂解除与陈名安的劳动关系,但未结清工资。陈名安提供照片数张,陈名安称该照片是在奥闻家具厂拍摄的结算时的照片,一张照片显示标题为陈2017打磨,该结算单有多个名目,分别为门20套4000、书柜4个1400、衣柜一对600,总工资合计37430+15530=52960-14600=38360,陈名安主张该数额是双方经过对数确认的所欠工资总额。还有照片显示有人在书写以上结算单。22.2016年3月4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2071民特739号民事裁定,裁定奥闻家具厂与陈名安之间的工资发放调解协议有效,奥闻家具厂支付陈名安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的工资44000元。3.庭审中,陈名安述称,在奥闻家具厂的工资为计件工资,奥闻家具厂记录陈名安的工作量,收回货款后再结算工资,但每隔一段时间陈名安会借付一些工资,等货款收回后再统一结算。4.陈名安就奥闻家具厂拖欠工资事宜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奥闻家具厂支付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的工资差额38430元。2017年5月5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7]1617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陈名安全部仲裁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陈名安主张奥闻家具厂拖欠工资38360元,并提交结算单的照片予以证明。虽然陈名安未能提交结算单的原件,但奥闻家具厂作为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账册,应举证证明其已经足额支付陈名安的工资。奥闻家具厂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陈名安的主张,确认奥闻家具厂尚欠陈名安工资38360元。陈名安主张奥闻家具厂支付工资差额38360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奥闻家具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奥闻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向原告陈名安支付工资差额383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陈名安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奥闻家具厂负担(被告中山市奥闻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陈名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晓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振华吴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