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青岛西海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西海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852号原告:青岛西海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昆仑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刘金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妮妮,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西海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西海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西海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珊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人民陪审员 佀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曹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