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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中维大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中维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衣景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锋,系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中维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周晓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维大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大连中维大厦有限公司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保证金1359559.45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无存款及车辆,另外,涉及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另一执行案件正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并且已查封被执行人大连中维大厦有限公司的多套房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市中院的执行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文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