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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翟伟与刘超、郑柳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伟,刘超,郑柳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3558号原告:翟伟,男,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刘超,男,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郑柳夏,女,1988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伟与被告刘超、郑柳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属原告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伟承担。审判长  李贺玲审判员  王树宁审判员  杨德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