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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3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晶磊. 王晶银申请执行宋小燕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晶磊,宋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3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晶磊,王晶银,男。被执行人宋小燕,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灵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3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宋小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小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小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6200043784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品   斌审判员亢守龙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