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行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翟贵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贵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初138号起诉人翟贵兰,女,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收到起诉人翟贵兰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翟贵兰请求:1、判令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不作为未履行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请求判令适格的机关单位依法依规对其信访事宜作出答复并依法解决其的信访事宜,并依法召开听证会;3、撤销不适格的机关单位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4、诉讼费用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承担。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起诉人翟贵兰所诉请求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翟贵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翔审 判 员 侯 刚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桂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