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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江苏悦通机械有限公司与毛斌、杨树旺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悦通机械有限公司,毛斌,杨树旺,李加芳,杨桢,周涤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悦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庆丰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杨树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斌,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审被告杨树旺,男,1964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原审被告李加芳,女,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审被告杨桢,男,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审被告周涤新,女,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上诉人江苏悦通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斌及原审被告杨树旺、李加芳、杨桢、周涤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悦通机械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悦通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