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亿恒富凯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利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亿恒富凯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吕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2执16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亿恒富凯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房子村海河汽贸城东区18号。法定代表人张锦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吕利平,男,汉族,司机,。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亿恒富凯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亿恒富凯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程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利平应支付购车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61300元,于2017年7月开始吕利平每月给付5000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执行费8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