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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雅丽与刘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丽,刘海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3民初2418号原告:李雅丽,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刘海锋,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系刘海峰之妻。原告李雅丽与被告刘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雅丽、被告刘海锋的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雅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海锋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8日起按月息2分算至2017年5月8日为3500元,其余利息按月息2分算至全部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海锋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9日,刘海锋因欠缺资金为由向李雅丽借款3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日期为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3月9日,有支付宝、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为证。后李雅丽多次催要借款,刘海锋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刘海锋辩称:刘海锋认可2016年12月9日向李雅丽借款的事实与金额,但认为李雅丽出借款项是为了获得高息且明知刘海锋将该笔款项用于游戏厅赌博,自己也曾于2017年偿还过李雅丽200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9日,刘海锋向李雅丽借款,李雅丽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刘海锋转款35000元,2017年6月,李雅丽起诉来院要求刘海锋偿还借款。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海锋认可借款事实与本金数额,李雅丽认可刘海锋曾偿还本金2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刘海锋向李雅丽借款35000元的事实有微信转账凭证及二人聊天记录为证,且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刘海锋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及时偿还借款,现其未按期偿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刘海锋认为李雅丽出借款项是为了获得高息且明知其将该笔款项用于游戏厅赌博,由于刘海锋未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现双方认可刘海锋已偿还李雅丽本金2000元,尚欠本金33000元。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也未明确约定利息,故李雅丽诉求的利息依法应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刘海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雅丽借款33000元;二、刘海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雅丽借款33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元,由刘海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冯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