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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浔阳区内美服饰店、香港挑衣乐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浔阳区内美服饰店,香港挑衣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浔阳区内美服饰店,个体户,经营场所:九江市浔阳区甘棠南路***号南湖宾馆宿舍*单元***室。经营者:沙建梅,女,1967年12月31日,住九江市濂溪区。被执行人:香港挑衣乐服饰有限公司。国内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垦山路七堡。法定代表人:黄腾,女,汉族,1990年7月16日生,住江西省。浔阳区内美服饰店与香港挑衣乐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浔阳区内美服饰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浔阳区内美服饰店于香港挑衣乐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4执124号民事判决书】由浔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熊 江审判员 易仁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